
2019年8月18日,江西省稅務局發布了《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其主要內容如下:
1、定額執行期限為1年。定期定額戶實際經營期不滿的1年的,以實際經營期限為一個定額執行期;
2、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30日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不含,下同)的,應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3個月超過或低于核定定額20%的,應提請重新核定定額。
5、該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