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2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了《關于階段性調整我省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了實施浮動費率制度有關規定進行階段性調整,其主要內容如下:
√ 用人單位費率為繳費系數與用人單位基準費率之積
√ 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0.8%計算
√ 繳費系數按照以下辦法分檔次確定:
第一檔 |
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于或者等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的,繳費系數按0.4計算 |
第二檔 |
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 |
第三檔 |
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的,繳費系數按1計算 |
√ 用人單位在同一統籌地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滿五年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
√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