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述:
北京市A公司是一家做手機改裝的企業,業務比較單一,即外購蘋果手機,改裝后賣給特定的企業客戶。在一次日常的專項檢查中,稽查局發現該企業進銷不符,進貨數量明顯大于出貨數量。
經過稽查局的層層盤問以及庫存盤點,該公司法人最后承認,由于業務的特殊性,經常要在產品推介會上把安裝了最新功能的蘋果手機贈送給客戶使用,在2014—2016年間一共贈送了1366部手機,價值500余萬元。
然而該公司賬上沒有體現贈送業務,稅務上也沒有視同銷售處理,最后稅務機關作出了處理決定,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罰款和滯納金等共計300余萬元。
這個現實案例告訴我們,對于贈送業務稍微操作不當,往往得不償失。我們來細剝贈送業務涉及哪些稅種,該如何處理:
1、增值稅視同銷售
企業將自產的商品無償贈送給企業或者個人,增值稅要視同銷售處理。同時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以上面A公司為例,該企業是進行改裝后銷售,在難以確定本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同期同類平均銷售價格后,稅局最終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作為補稅依據。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等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同時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
(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如何理解公允價值?同樣是賣手機的A公司,假設買進原裝蘋果手機成本為1000元,經過加工改裝后市場銷售價格為2000元,該公司將其贈送客戶需按照2000元作為視同銷售收入申報納稅。
3、個人所得稅
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無償贈送給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需根據贈送產品的價格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的個稅。
(依據:財稅〔2011〕5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假設A公司贈送了價值2000元的手機,代扣個稅為2000*20%=400元,注意這部分稅額依然是公司承擔。
在實際操作中,許多企業由于無法拿到個人信息,漏掉個稅的代扣代繳申報,現如今個稅申報系統上可以直接匯總申報,無需個人身份信息即可達到代扣個稅的目的。
啟示:
站在稅務的角度,企業無償贈送是一個完全虧本的買賣,沒有收入卻要繳納同樣的稅款,難道沒有其他途徑嗎?
案例中A公司在產品推介會上將手機作為樣品贈送給客戶,如果該贈送是伴隨著銷售產品,手機樣品是可以并入到銷售成本中,此時構成買贈業務,也就沒有后續的一系列稅款紛雜了!